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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处警知识(第5期):如何处置流浪乞讨人员?
【操作规程】
1.了解情况,问明身份和家庭情况。
2.通知家属或监护人将其带回。
3.不能通知到家属或者通知后家属不能将其带回的,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
4.对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5.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实行自愿原则。
2.对于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可以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3.对在政府禁止乞讨区域乞讨的,责令其离开或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1条)
依据二: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5条)